南京亚太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与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苏结算公告〔2015〕4 号
为了有效防范市场风险、提高市场效率,促进江苏各类交易场所健康发展,更好的保障广大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江苏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简称“省金融办”)颁布的《江苏省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苏金融办发〔2013〕48号)及相关文件关于逐步实行江苏省交易场所集中统一登记结算的要求,南京亚太化工电子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亚太化工”)与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结算”)于2015年4月21日正式签署了战略合作框架协议。
协议约定亚太化工所有投资者的保证金统一存入江苏结算在各银行开立的保证金资金专用账户,同时江苏结算为亚太化工提供登记与结算服务。
此次协议签署以后,江苏结算还将与亚太化工以及相关合作银行签署具体的业务合作协议,并进行系统的接入与测试。本公司将及时披露相关工作进展。
特此公告。
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201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