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针对个别交易场所微盘业务的声明
苏结算公告〔2016〕6号
近期,有个别交易场所在进行“微盘”业务宣传时,声称该“微盘”业务,已实行客户交易保证金由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结算”)托管,交易由江苏结算统一结算。针对以上情况,我司现声明如下:
目前,交易场所的“微盘”业务,并没有接入江苏结算的登记结算系统,没有实行统一的信息登记和交易结算。
请广大投资者务必充分了解投资风险,注意资金安全,莫信误导宣传。
特此声明。
江苏交易场所登记结算有限公司
2016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