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福建交易场所管理办法严禁分支机构外包

        11月9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的决定》经省人民政府第73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修订后的福建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明确表示,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五条:“交易场所应当对分支机构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不得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管理分支机构,也不得将分支机构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给他人经营管理。交易场所应当对其业务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项业务的决策和主要管理职责应当由交易场所总部承担。”

        为明确交易场所清算机构的法律地位和主要职责,福建省建立交易场所集中登记结算制度,由统一的第三方清算机构(以下简称清算机构)对交易场所实行投资者和交易标的统一登记、保证金统一存管、交易统一结算。

        在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和风险防控方面,福建省拟规定,交易场所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提取风险准备金,并交由清算机构统一管理。在日常监管中,由于缺乏有效监管手段,难以对交易场所进行有效监管,因此需要授权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采取一些监管措施,县以上金融工作机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确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交易场所,可以采取发警示函、通报批评、向其合作金融机构通报情况等措施。

        为避免行政审批多头受理的问题,强化日常监管的属地管理原则,福建省拟明确交易场所设立初审仅由设区市政府负责。将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申请人申请设立交易场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进行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原本的管理办法中,设立交易场所应向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经所在地设区市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有关业务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交易场所行业形势悄然发生变化,负面事件充斥报端,政府部门面临着社会和人民对投资安全的新需求与新期待。福建省此次主动适应行业变化,对现行管理办法中一些不完善的地方进行修改,将一些规定上升到法律层面,健全交易场所市场机制,加大监管力度,能够更好的保证交易市场安全、平稳运营,防患于未然,促进大宗商品交易市场更好地服务于产业实体经济。

来源:和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