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式发布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规范现货交易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加快推行现代流通方式,促进商品现货市场健康发展,近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式印发了《河南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共三十三条,把交易场所直接进行了区分,省政府负责全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设立审批,授权省商务厅为全省商品现货市场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商品现货交易场所的发展规划、准入管理、日常监管、统计监测、违规处理等工作。
管理办法中提出新设商品现货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公司制组织形式。设立商品现货交易场所,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注册资本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为实收货币资本。主发起人为第一大股东,且为资信良好、管理规范的企业法人,近两年企业连续盈利,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记录。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从事现货交易相关行业从业背景及从业经验,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及违法违规记录,具有符合任职资格的条件。
新设交易场所的主发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辖市政府提出申请,经所在地省辖市政府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风险承诺保证书会同企业申报材料一并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负责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查,并就市场交易规则、交易资金监管等内容分别征求河南证监局和人行郑州中心支行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其中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交易活动应当以实物交收为目的,不得从事虚拟产品、收藏品、投资品及金融产品交易。禁止自然人和无行业背景的投资机构入市交易,严禁将商品现货交易场所演变为社会公众参与的投资场所。商品现货交易场所不得从事保险、信贷、黄金等金融产品交易和受托金融理财、吸收社会存款等业务。
来源:网易新闻